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鋼琴考試內容、形式和評分標準
1.考試目的
鋼琴是考生的主考項或副考項、加試項之一。
通過考試測定考生的鋼琴演奏水平、綜合表現(xiàn)能力和生理條件。
2.考試內容
(1)以鋼琴為主考項的考生要求彈奏奏鳴曲快板樂章一首。
(2)以鋼琴為副考項或加試項的考生要求彈奏樂曲或練習曲一首。
3.考試形式
現(xiàn)場面試,考生背譜彈奏。
說明:主考教師可根據(jù)具體情況調整考生演奏的時間。
4.評分標準
鋼琴考試滿分為100分,評分根據(jù)以下幾個方面:
(1)具有正確的演奏方法、演奏姿勢和演奏狀態(tài)。
(2)樂曲演奏規(guī)范、流暢和完整,基本功扎實,具有正確把握節(jié)奏、力度、速度、音色及音準的能力。
(3)能較好地體現(xiàn)樂曲的內容與風格,具有較強的樂感和藝術表現(xiàn)力。
(4)作品的實際深淺程度及考生所完成的質量。
注:考生必須具有學習鋼琴的生理條件:手指有一定的靈活性和協(xié)調性,
十指沒有殘疾,大指和小指能伸開八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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